未成年人網絡平臺打賞行爲是否有效

一、未成年人網絡平臺打賞行爲是否有效

未成年人網絡平臺打賞行爲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稱,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法院應予支援。

最高法相關負責人對此解釋稱,未成年人在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過程中,透過充值、“打賞”等方式支出的款項如果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則該付款行爲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爲,需要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才能發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認,則該行爲無效。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上述負責人稱,上述規定雖然以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爲主要對象,但“舉重以明輕”,對於不滿八週歲的孩子們來說,因爲他們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所以,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蔘與網絡遊戲所花費的支出,一律應該退還,這是依法所能得出的當然結論,所以指導意見沒有專門規定。

在支出款項的數額方面。本條規定沒有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將應予返還的款項限定在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部分,這一點在具體案件中可以由法官根據孩子所參與的遊戲類型、成長環境、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定。

二、如何預防未成年人打賞

關鍵在於嚴格落實實名制。

8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8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超出這個範圍所從事的民事活動,屬於效力待定,需要經過其監護人的追認纔有效。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只能進行與其智力年齡相當的民事行爲,否則屬於無效。

不過,相關規定在實施的過程中,可能會存在取證難的挑戰。如果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網絡賬號,或者使用成年人的身份證註冊網絡賬號,然後進行網絡消費或打賞,其監護人通常可以依法要求網絡經營者或者接受打賞的主播退還相關金額,但是要求提供證據證明消費或打賞確是是未成人所爲,在多數情況下都存在舉證困難的問題。

此外解決未成人在網上高額打賞或者高額消費的問題,關鍵在於網絡平臺嚴格落實用戶實名制,不僅實名註冊,還要進行實名認證,防止假冒他人身份、借用他人身份進行註冊登記,在此基礎上,限制未成人的消費行爲,特別是明顯超出其年齡、智力的鉅額消費行爲。

目前已經在網絡遊戲領域對於未成年人的單次充值金額和月充值總額進行限制,而在網絡直播打賞及其他領域,對於超出什麼金額屬於“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還沒有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