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與訂金有哪些區別

定金與訂金有哪些區別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爲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爲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其在嚴格意義上來說,只是一個習慣用語,而非法律概念。一般而言,訂金的交付應當理解爲預付款的交付。根據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和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不具有擔保性,只是預付款或先期支付行爲(具有擔險性)。
二、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而訂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三、定金與訂金的法律後果不同。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適用定金罰則。交付或接受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的,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訂金的後果,訂金僅可作預付款或損失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