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使用合同內容是怎樣的?

一、許可使用合同內容是怎樣的?

許可使用合同內容是怎樣的?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專利技術的內容和專利的實施方式;

2、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

3、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範圍;

4、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

5、專利權瑕疵擔保和保證條款;

6、專利許可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

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可以就當事人雙方認爲必要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例如:不可抗力條款;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爭議的解決辦法;關鍵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期限是什麼?

專利許可實施合同只在該專利權存續期間有效。專利權的存續期間,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爲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爲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如果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則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因此若想專利權持續下去,就必須每年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繳納年費。同時,在實施專利許可使用中,雙方也可以對年費的繳納作出約定;如果雙方對年費的繳納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這些義務應當由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與人承擔,即專利權人承擔。

因此在簽訂許可合同時,應首先了解專利權的狀態和期間,如果專利權期間已經屆滿、專利權終止或被宣告無效的情況下,該專利技術已經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無償使用,因此該許可合同就是無效的;如果專利權是有效地,則應當考慮專利權的剩餘年限,一般來講,剩餘年限越短,許可使用費越低,反之則越高。

我們國家的專利實施許可是需要簽訂合同的,因爲在合同當中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一些權利和義務,也有利於雙方當事人解決相關的糾紛。一般情況下,合同內容當中包括有專利權的一些基本的情況以及實施許可的基本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