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行政合同是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簽訂的一種合同,主要是爲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理目標之目的。行政合同的效力一直以來都困擾着人們,究竟其效力是怎樣的?本站爲您做詳細分析。

行政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行政合同的效力

行政合同的效力,是指行政合同在法律上所發生的效果及對當事人的影響,通常它總會存在一定的時間表現及變化狀況。合法有效的行政合同,具有約束雙方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按合同的規定切實履行義務。

行政合同是較晚出現的一種行政行爲,在行爲效力這一問題上,遵循了行政行爲效力的一般特徵,以區別於民事行爲。例如,在效力內容上,行政行爲一旦具備意思表示、主體及其權力、法律效果等要素,行政行爲即告成立或存在,行政行爲在未被有權機關撤銷或確認無效之前,被推定爲合法有效且具有強制性,這是由行政行爲的特徵所決定的,而民事行爲在未被確認合法有效之前,其效力往往處於不確定狀態。此外,在效力的產生原因上,雖然民事行爲和行政行爲都在於設定、變更和消滅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但民事行爲是雙方當事人爲了各自的利益所從事的行爲,而行政合同則是爲了達成公共利益之目的。但是,由於行政合同本身的特性,也存在一些不同於一般行政行爲效力的地方。例如,在傳統的行政行爲中,行政主體可單方面決定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區別於民事行爲對雙方合意的完全遵從。但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體卻不能單方面決定合同相對方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行政主體的優越地位僅表現在對合同內容設定、變更等方面的主導性,一般情況下,達成行政合同必須取得相對方的同意——不是對於合同內容的自由合意,而僅僅是對於既定條件的同意。但事實上,即使如此,行政合同也不一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在私法上,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法律並不事無鉅細地規定私人的各種具體活動,它僅僅劃定私人活動不得逾越的法律界限。凡是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都屬於私人的自由領地。在此領域內,各私人究竟如何具體行爲,完全由私人自由決定。換言之,在私法上,凡是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命令性規定的行爲,都是合法的行爲。私法合同作爲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或消滅權利義務關係的合意,只要其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致,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那麼,它就是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的。

但是,在行政法上,基於依法行政原則,法律系統地規定了行政主體的設立、職權、職權行使的條件、程序等。從理論上說,凡是沒有法律授權的行政行爲,都是不合法的,即違法行政行爲從邏輯上來講是不能列舉窮盡的,所以行政法主要從正面規定行政行爲的合法要件。凡是不具備這些合法要件的行政行爲,都是違法的。對於不符合合法性要件的行政合同,應屬無效、部分無效或可撤銷。行政合同無效的原因,從國外的規定來看,一般有,具有民法規定的無效原因的,具有行政行爲無效原因的,違反法律規定的特殊條件的。行政違法合同所導致的具體後果一般有:不產生合同的目的效果;受領人不當得利的,原則上應予以返還,因而權利人具有返還請求權;權利人享有合同撤銷權或廢止請求權;因內容錯誤或締約過失的,權利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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