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的解除有哪幾種方式?

一、民事合同的解除有哪幾種方式?

民事合同的解除有哪幾種方式?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爲。合同一旦簽約,具有國家法律保護。

合同解除分爲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時,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實在困難,若履行即顯失公平,法院裁決合同消滅的現象。這種解除與一般意義上的解除相比,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法院直接基於情事變更原則加以認定,而不是透過當事人的解除行爲。

二、分類

1、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

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爲。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透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爲(《合同法》第93條第1款)它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爲必要,解除行爲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中國法律把協議解除作爲合同解除的一種類型加以規定,理論解釋也不認爲協議解除與合同解除全異其性質,而是認爲仍具有與一般解除相同的屬性,但也有其特點,如解除的條件爲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並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解除行爲是當事人的合意行爲等。

2、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爲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於所有合同的條件爲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於特定合同的條件爲解除條件。前者爲一般法定解除,後者稱爲特別法定解除。中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於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而且有關於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

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爲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爲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後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

合同法承認了約定解除(《合同法》第93條第2款),值得肯定。因爲約定解除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產生的,其本身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在複雜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確切地適應當事人的需要。當事人採取約定解除的目的雖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慮到當主客觀上的各種障礙出現時,可以從合同的拘束下解脫出來,給廢除合同留有餘地,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爲一個市場主體,爲了適應複雜多變的市場情況,當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條款規定得更細緻、更靈活、更有策略性,其中應包括保留解除權的條款,使自己處於主動而有利的地位。

公民在日常中也是會與他人進行約定,爲了更好的保障雙方的權益也是需要簽訂相應的合同,同時在合同中也會寫明雙方的權益和義務,所以在雙方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了任何的違規行爲後,一方也是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解除合同,必要時可以透過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