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區別是什麼

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區別是什麼
(1)無權代理,行爲人不僅實質上不具備代理權,表面上也沒有讓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理由。表見代理中,行爲人雖然實質上沒有代理權,但在客觀上有充分的理由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
(2)表見代理與無權代理的成立,對第三人的要求不同。無權代理,不論第三人是否善意均可成立;表見代理的構成,以第三人主觀善意爲要件。
(3)無權代理,本人不僅享有追認權,而且有否認權,當事人拒絕承認無權代理行爲時,不承擔無權代理所產生的後果;表見代理成立後,本人只有追認權,不享有否認權,因爲表見代理的後果直接歸屬於本人。
(4)無權代理的後果處於未確定狀態,其確定與否取決於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即被代理人對無權代理行爲的追認或否認;表見代理的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爲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