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透過作爲合同生效條件可以嗎?

一、董事會透過作爲合同生效條件可以嗎?

董事會透過作爲合同生效條件可以嗎?

只要是雙方約定,可以將董事會透過作爲合同生效條件,這屬於附條件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爲條件不成就。

根據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條件,即附條件的合同。所謂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某種事實狀態,並以其將來發生或者不發生作爲合同生效或者不生效的限制條件的合同。所附條件是指合同當事人自己約定的、未來有可能發生的、用來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種合法事實。

二、簽訂附條件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旦符合所附條件時,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以,附條件的合同效力可分爲條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條件成就後的效力。條件未出現前的效力對於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表現爲當事人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於條件出現時對該合同生效的期待權;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爲當事人可期待條件出現時合同效力歸於消滅的期待權。條件出現後效力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表現爲該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爲條件出現後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由於附條件的合同的生效或者終止的效力取決於所附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即出現或不出現),並且所附條件事先是不確定的,因此,任何一方均不得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方法惡意地促成條件的成就或者阻止條件的成就(出現)。

綜上所述,有時候雙方簽訂合同中約定了生效條件,並不是根據簽字蓋章生效,比如約定董事會透過,合同生效。這樣的約定是可以的,雙方一致同意就行,必須將其列入到合同條款中。如合同成立後董事會並沒有批准透過,合同不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