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條件條款是否必備?

一、合同生效條件條款是否必備?

合同生效條件條款是否必備?

合同生效條款是必備的條款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合同生效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爲的資格和能力。

2、當事人應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標準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4、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際,就是合同生效之時。兩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民法典》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經批准、登記後即生效。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1 、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衆利益。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 格式條款及免責條款無效。

7 虛僞表示與隱匿行爲。

合同如果成立,不存在無效以及一些附期限的,附條件等情況的,合同自成立的時候就生效,當事人就應當在此時根據合同的內容,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如果存在不履行的就是違約,要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