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條款

合同終止一般是因爲雙方當事人對於在合同履行時產生了一定的分歧所導致的,相對於合同終止來說,合同終止有一些條款是我們必須瞭解的,以免在一些合同終止的情況出現了,不瞭解因此而導致吃虧。

合同終止條款

一、合同終止條款

1、合同到期後的自然終止;

2、合同中有顯失公平的條款;

3、合同中存在欺詐行爲,並對當事人造成直接利益損害;

4、合同當事人一方無法履行合同義務,且經雙方協商後解除合同;協商不能達到雙方目的的,透過法院進行判決,根據實際情況法院判決合同終止的;

5、合同一方自然人死亡,且財產繼承者不願繼續履行合同的;

6、其他不可抗因素導致合同內容無法實行的;

二、對方違約終止合同辦啥手續?

(一)通知對方

當事人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應通知對方當事人;發生法定情形而使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的,解除權人如果選擇解除合同,同樣也應通知對方當事人。

(二)對解除合同存在異議的,可請求法定機構解決。

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對方後,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訴或依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請求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對於這些有效裁定,當事人必須執行。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應遵守特別程序的規定。

在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而發生解除權的場合,雙方當事人都享有解除權;在因一方違約而發生解除權的場合,對方當事人享有解除權;在依合同約定而發生解除權的場合,解除權的歸屬應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