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條件

單方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條件

單方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不需要對方同意就可以行使。在實際生活中,單方解除運用得十分廣泛,一旦對方違約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就可以行使,以減少自己的損失。所以下面本站將主要介紹單方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條件。

一、單方解除合同的程序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爲前提。由於解除權的性質屬於形成權,故其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要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應注意:

1、解除的意思表示無須以訴訟的方式爲必要,但並非不能以訴訟的方式行使。如果解除權人以訴訟的方式行使解除權,合同應自起訴狀的副本送到被告時解除,而非法院作出判決時解除

2、對方當事人對於解除合同有異議的,雖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認爲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效的,解除的效力仍於此項意思表示達到對方時即已發生,而非自判決確定時發生;如果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認爲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無效的,則應認爲合同從未解除。

3、行使解除權的意思表示通常僅允許撤回,不允許撤銷;行使解除權的意思表示可以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但通常不允許附解除條件或終期。第四,解除權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爲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二、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綜上,當遇到法定解除權的條件成就時,享有法定解除權的一方,需要先了解單方解除合同的程序。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或者將損失降到最小,需要及時行使法定解除權。小編建議,遇到這樣的情況,也可以諮詢相關專業人士,然後更好地實現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