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經合同當事人協商達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即可以解除合同關係。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訴。《勞動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