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主要有四種:1、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3、合同一方當事人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行使撤銷權。4、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爲,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