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須符合什麼流程

施工合同的解除必須符合什麼流程
律師解析:解除方式及流程有:
(1)催告的內容及方式。
當發包人出現列舉的違約行爲並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時,施工單位並不能當然取得合同解除的權力,而需首先向發包人發出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的催告,在進行催告時應注意以下環節:
首先,催告的內容必須明確。
其次,催告的方式必須可以證明。
(2)解除通知。
根據規定,當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應以書面形式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在發出通知前7天告知對方,通知到達以方時合同解除。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承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援:
(一)未按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
(三)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