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法律規定終止的條件有哪些

一、委託合同法律規定終止的條件有哪些?

委託合同法律規定終止的條件有哪些

1、當事人一方解除委託合同。在委託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託合同還是無償委託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託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託合同,也無論委託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託合同。這是因爲,委託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爲基礎的。而信任關係屬於主觀信念的範疇,具有主觀任意性,並無一定的規格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在信念上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有所動搖,就應不問有無確鑿可信的理由,均允許其隨時終止委託合同。否則,即使勉強維持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也會影響委託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破產。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託合同終止

二、合同解除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綜上所述,以上兩種情形會導致委託合同終止,不同原因導致委託合同終止的,產生的法律後果也不一樣,一般情況下在委託合同中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若無故解除委託合同,也需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