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條款必須標明的有什麼

協議的內容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具體要看合同的性質來擬定,因爲在不同類型的合同中,各種條款的重要程度不同,因此要視實際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合同的條款必須標明的有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