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系無證經營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旅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設立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爲其提供旅遊服務,應當取得旅遊主管部門的許可,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因此可知,旅行社在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組織旅遊的業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對此,我國《旅遊法》第九十五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遊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因此,旅遊主管部門將針對無證經營的旅行社違法所得數額,施以不同程度的處罰。

旅行社系無證經營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