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另外,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爲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爲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