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約定合同糾紛管轄地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糾紛時由哪個法院管轄;並且此種約定管轄優先於一般管轄。在約定管轄法院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約定管轄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須透過書面方式表達出來;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是在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二、選擇的管轄法院的範圍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進行選擇。 
三、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是明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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