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是否承擔責任

一般來說,死亡保險合同所承保的是被保險人由於外來因素所造成的死亡,比如因患病或者意外事故而死亡。被保險人故意結束自己的生命即自殺,則不屬於這種情況。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同時,本着公平的原則,保險法規定,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除外。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以死亡爲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是否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