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履行合同後的合理期限

合理期限由雙方協商即可,沒有強制性的規定。但是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爲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爲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中止履行合同後的合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