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爲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如果撤銷權人在該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則其撤銷權消滅,當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銷事由爲理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52條: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