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多賣哪方可獲得車輛所有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爲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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