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公章簽訂合同怎麼判

該行爲涉及兩個罪名,即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與合同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是指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爲。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僞造公章的行爲僅是行爲人實施合同詐騙罪的手段,因此,僞造公章後又使用該公章簽訂合同的,行爲人的行爲屬於牽連犯,只按合同詐騙罪處理。
根據《刑法》的規定,合同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僞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僞造公章簽訂合同怎麼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