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管轄歸哪兒

民事訴訟管轄簡介民事訴訟管轄是指確定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和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管轄歸哪兒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下列幾種管轄: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

(一)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系統內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級別管轄的確定,在我國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質、案件的影響的大小爲標準。

我國級別管轄的特點是:一是基層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二是級別管轄的重點在於區分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的分工;三是級別越低的法院受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量越大,級別越高的法院管轄的地域範圍越廣但實際受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量越小。

(二)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指確定同級的不同區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司法解釋(11-20)》 第四條

 軍事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當事人住所地省級行政區劃內沒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審軍事法院,或者處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雙方當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轄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轄,但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