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要件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爲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可撤銷可變更合同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