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合同主體

分公司的合同主體既可以是總公司也可以是分公司自己。分公司具有合同主體資格的,其可以對外簽訂合同。在法律地位上,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是隻要具備營業執照,就有了合同主體資格。作爲和分公司籤合同的一方,爲保障自身權益,可以要求總公司蓋章確認。

分公司的合同主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四十條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1)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2)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夥型聯營企業;(3)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4)經民政部門覈准登記領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社會團體;(5)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設在各地的分支機構;(8)經覈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9)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