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使用可靠電子簽名簽訂的電子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爲可靠的電子簽名:(一)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