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和公司籤合同需要蓋章麼

個體戶和公司籤合同需要蓋章麼
律師解析:就當事人來說,無非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訂立合同一般由訂立合同的自然人簽字或蓋上自己的姓名章;法人、其他組織訂立合同一般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人簽名或蓋上單位的公章。法人、其他組織應該蓋什麼章,我國《民法典》未作明確規定。現實中,法人、其他組織的公章種類很多,有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行政章及各部門的公章等。一般而言,合同專用章、行政章都能作爲合同章,至於財務專用章、各部門的公章的效力則要看具體情況,如果僅僅證明諸如欠款金額(企業之間對帳單)這樣的財務方面的問題,那麼財務章也是有效的。
簽字或蓋章是選擇關係,意味着要麼簽字,要麼蓋章,要麼簽字蓋章同時具備,這三種情況對於合同成立的意義是相同的。在實際簽定合同時,人們往往重視蓋章的作用與意義,甚至有的認爲蓋章比簽字重要,其實這是誤解。印章的使用(即蓋章)就等於印章所有者(即印章名義人)的簽名,蓋章的效力就等於簽名的效力。印章之所以具有證明功能,不過是使用印章能夠代替並可以反覆代替簽名,且有時具有省力之效。由於印章極易被僞造,並且印章的名義所有者(即印文所表示其姓名或名稱的印章擁有者)與實際控制者極易分離,所以,印章的證明力在本質上低於簽名的證明力。我們在交易活動中應當更重視簽名,因爲簽名與簽名人之間聯繫的確定性要遠遠大於印章與印章名義人之間的聯繫,對方當事人只要當面簽名,就可以在相當程度上保證其簽名的效力與證明力。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