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規定違約金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企業規定違約金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律師解析: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在兩種情況下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一)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了培訓費用時可以約定違約金,並且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二)用人單位給付勞動者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並且規定了競業限制的時間不得超過兩年。遺憾的是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沒有規定一個上限。
除了上述兩種情況,用人單位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約定違約金都是違法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符合簽訂競業限制條件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而且該期限應是連續計算的。”兩年內,公司需要和勞動者約定每月給其多少錢的補償,如果在這個情況下,勞動者還是到了競爭單位的公司工作,公司纔有權要求勞動者付違約金。這就是所謂的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約定違反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