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兩種方式:一是透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二是單方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但如果對方不同意或者不願意解除,還要透過法院或仲裁機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