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於建設施工的,投標檔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於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簽收儲存,不得開啓。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檔案,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爲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