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逾期行爲不必然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在這種情況下,司法實踐中爲了促進合同雙方積極履行合同,鼓勵交易的原則,一般是對解除合同的的要求是不予支援的,但是當事人可以要求按照約定或者以實際損失爲標準承擔違約責任。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