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法律規定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而達成的協議。贈與合同屬於無償合同,是移轉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合同。

贈與合同法律規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爲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係成立;未辦理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合同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