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證明協議掃描件有效

可以與原件進行對比,內容一致即可證明是有效的,也可以獲得合同對方的認可。無法與原件、原物覈對的複印件、複製品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一方當事人提出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覈對無誤的複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作爲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條 
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健康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三)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陳述的證言;
(四)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五)無法與原件、原物覈對的複製件、複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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