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權代理的合同是否生效

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協議生效是一個極其重要的環節,唯有生效的合同,才能及時全面予以履行。不生效的協議儘管已成立,但因協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範,或者協議當事人對協議生效進行了附期限或條件的約定,所以,不能生效。在越權代表情形下,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中相關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爲有效;但若相對人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其會被推定爲惡意,而惡意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越權代理的合同是否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