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務轉移的效力有哪些

合同債務轉移發生以下法律效力

合同債務轉移的效力有哪些

(1)免責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以後,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成爲新的債務人;原債務人脫離合同關係,由第三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如果發生第三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債務的情況,應當由第三人而非原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並存的債務承擔有效成立以後,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係中來,成爲新的債務人,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按份或連帶責任。

(2)抗辯權隨之轉移。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5條的規定,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3)從債務一併轉移。《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86條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例如附隨於主債務的利息債務,隨着主債務的轉移而轉移於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爲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