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後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後可以重新要求分割財產的情形有哪些?
1、訴訟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涉及到離婚時漏掉的對方的財產,比如漏掉的對方的房產、公司股權、股票等等。
2、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爲或僞造債務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離婚後,發現對方轉移、變賣、隱匿財產的行爲,有新的證據的,可以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
三、離婚後財產分配糾紛的起訴條件是什麼?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制度中,對夫妻財產的分配問題規定的是非常靈活的,比如法律從來沒有規定過分配財產時女方必須要多分一些,雖然規定了判決財產分割要照顧女方,但也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如果女方是過錯方,相對應的就會照顧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