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債務婚後共同償還嗎

一、夫妻一方婚前債務婚後共同償還嗎?

夫妻一方婚前債務婚後共同償還嗎

夫妻一方婚前債務婚後不是共同償還的,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

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爲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爲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夫妻個人債務的範圍

1、 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的借款,也就是說這種債務是屬於一個人的,配偶沒有義務爲其承擔。但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能夠證明這筆債務是用於婚後生活的除外;

2、 在婚後發生的債務,但夫妻雙方經過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如果約定的目的是爲了逃避債務則不被法律認可,並且夫妻間的這種約定僅對雙方產生效力,對債權人沒有效力;

3、 一方沒有經過另一方同意的就資助沒有義務撫養的親屬的債務;

4、 一方沒有經過另一方的同意,就自己籌資經營活動的,並且取得的收入沒有用到家庭生活中的,因爲經營失敗而負的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5、 一方以個人的名義借款的,並且另一方能證明其確實是與債權人約定爲個人債務的;

6、 夫妻之間實行分別財產制的,一方在對外借款時債權人也知道其約定的;

7、 其他的應當被認定爲個人債務的:夫妻中一方因爲滿足自己而欠下的債務,即不用於家庭生活的債務;夫妻中一方因爲侵權而應當承擔的債務,如果其侵權結果使得家庭受益的,則爲共同債務,侵權結果使得家庭利益受損的,則爲個人債務;夫妻中因爲違法而欠下的債務;夫妻中有一方因爲非法經營而欠下的債務,另一方不知情或者知情但明確反對的應當爲個人債務。

由此可見,如果婚前的債務跟結婚以後的夫妻共同生活之間沒有任何的關係,借錢完全是因個人需求,就算是自己心甘情願的把婚前個人財產列入了共同財產的範圍當中,在沒有什麼特殊約定的情況下,婚前債務不是共同債務,沒有共同償還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