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離婚後漏分財產可以再次起訴分割嗎?

一、判決離婚後漏分財產可以再次起訴分割嗎?

判決離婚後漏分財產可以再次起訴分割嗎?

可以再次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一)、登記離婚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

兩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登記離婚對財產的分割僅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婚姻登記機關對其僅作形式審查,財產分割的內容未經國家公權力的認可,當事人事後有異議甚至反悔的,仍然享有訴權;另外,協議中未作處理的的財產,當事人當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登記離婚後可以提起訴訟的情形包括:

1、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2、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3、登記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4、登記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爲或僞造侵佔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二、如何申請強制執行離婚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訴訟離婚已經生效併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裁定,由離婚案件的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已經生效的,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對於提出申請執行的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爲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爲六個月。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以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離婚案件當事人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強制執行,一年的開始時間爲離婚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後一天。

綜合上面所說的,判決雙方離婚了之後如要一方發現所分割的財產有遺漏的話,那麼案件的當事人是有權利在規定的時間之內提起再次分割,不管是針對於財產還是債務這種權利都是可以實施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