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查財產時間限制嗎?

離婚查財產時間限制嗎?

離婚查財產時間限制嗎?

離婚查財產時間是有限制的,按照民法通則規定的最長20年。根據《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後才發現的,可以請求法院再次分割,訴訟時效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算。

一、銀行存款、信用卡查詢取證

離婚財產分割中涉及的銀行存款問題,應注意兩個問題:(1)法院判決分割的是現有的銀行存款餘額;(2)在訴訟過程中或起訴以前對方轉移的存款應爲賠償之訴。爲此,在調取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時,要調查兩個方面的內容,即存款餘額及一定期限內的存取款明細

一般情況下,對方的銀行存款情況當事人或律師均無法直接到銀行申請查詢,只能由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或直接申請法院至銀行調取。而法院接受申請的前提是,必須提供對方的具體開戶銀行名稱及銀行賬號。爲此,當事人及律師要做的是,查詢到對方的銀行賬號。

在實踐中有以下幾種收集途徑:(1)對方留在家中的存摺及銀行卡,對這些材料進行復印或抄錄即可;(2)對方留在家中的銀行卡刷卡消費憑證;(3)對方的銀行存、取款憑證;(4)對方記錄在筆記本上的備忘銀行賬號。

有的時候,可能只知道銀行賬號,但是不知道在哪個銀行及具體的儲蓄所開立的。此時,可根據銀行賬號向各銀行的客服諮詢熱線查詢。有聰明的人,還能猜到對方的銀行密碼,那麼在電話中就能查詢到對方的銀行存款餘額。可根據這些資訊,決定是否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及明確要保全的金額。

二、工資報酬查詢取證

在離婚財產分割中,一方的工資報酬並不能直接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依據,最主要的原因是,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以現有財產爲基礎。因此,查詢對方的工資報酬往往是作爲對方應承擔的撫養費的一個衡量標準。

在查詢對方的工資收入資訊時,要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1)現在大多數的單位都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工資,而銀行工資帳戶內的資金往往會比單位對外出具的工資證明要多。因而,除了要求對方單位出具工資收人證明外,還應要求提供發放工資的銀行賬號;(2)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查詢工資收人時,可一併要求提供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發放情況;(3)對方的辭職經濟補償金(買斷工齡),與一般意義上的工資所得不同,與身份具有嚴格、密切的關係,屬子一方的個人財產,不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在正常情況下,可以請律師去調查,律師開具律師事務所的調查介紹信至單位查詢時,能夠得到對方的工資收人證明,但對於銀行工資賬號、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發放情況則會要求法院調取。所以,在查詢對方的工資收人情況時,不如直接向法院申請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直接調取。有的時候,對方可能在短時間內變換了幾個不同的單位,則需要到這些單位一一調取。

三、股票交易及資金帳戶資訊查詢取證

一般來說,股票帳戶內的資金由兩部分構成:(1)股票的當前市場價值。(2)股票資金帳戶內的餘額。

實踐中常出現爭議的是,由於股票的市場價值波動性較大,既可能增值,也可能出現貶損的情況,此時該以何種價格標準進行分割就需要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法院會取一個時間點(一定期限內的平均值)確定股票的價格,判由持有股票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對價給另一方。

對於股票交易資訊的查詢,若能舉出具體的證券開戶公司最好,法院可依申請直接到該證券公司調取對方的開戶資訊。若不能給出具體的證券開戶公司,則必須憑對方的身份證號至中國證券上海結算公司或中國證券深圳結算公司調查,但手續上會煩瑣得多。

由於股票交易的特殊性,現如今的股票交易都會委託第三方銀行進行資金託管,即股票的資金均由第三方銀行轉入或轉出。爲此,申請法院調查的內容亦有兩部分,一爲股票交易對賬單;一爲帳戶資金對賬單。

四、公司股權資訊查詢

夫妻在公司中的股權情況,相較以上各類財產的查詢更爲簡便一些,但在價值的評估上卻是最爲困難的一類。在財務在處理上,守法經營、客觀作賬的公司實在少之又少。而經濟交往的便捷,仍有大量的“皮包公司”存在,這些公司每年的營業額大得驚人,利潤也是不菲,而每年的財務報表上則可能是虧損。而公司價值的模糊,以及《公司法》對股東權益的特殊保護(股東的股權轉讓只需經過股東會透過即可),給非公司股東一方的配偶維權帶來極大的困難。實踐中,建議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對對方的股權進行保全,以防止對方進行貌似合法的股權轉讓。

公司股權資訊的查詢,也可請專業的律師,律師憑執業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及當事人的委託代理合同可直接到工商部門查詢,查詢的內容涉及開業申請、公司章程、年檢報告,有法院的立案通知書,還可以查詢到企業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五、房產資訊查詢

房產情況是如今離婚爭議中最主要的財產分割內容。配偶在多數情況下知道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有多少套住房,但仍有不少粗心的妻子,若家庭中購買有多套住房的時候,只知道小區名稱,具體在哪單元幾層幾號就不知道了,有的甚至只知道大致的方位。使得調查起來增添不少的麻煩。當然,也不排除有的配偶故意隱瞞房產的購置情況。

實務中常遇到的問題,知道在具體的小區內,不知道具體的房間號,遇到這種情況建議請專業的律師忙調查,因爲律師一般可憑律師調查介紹信根據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找物業公司查詢。物業公司常會配合。查詢到具體的位置後,再向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房屋產權登記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的所在地址並不一定是房屋產權登記證上的地址名稱,有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發現名稱不符,便不會提供查詢,即便產權人的名稱是一致的。爲此,一定要向物業公司詢問清楚,產權登記證上的地址描述是怎樣的。遇有物業公司不予配合的,律師可向法院申請出具調查令或由法院直接調查對方在該小區購買房屋的具體地址。

一般情況下,律師可憑調查介紹信向房屋管理部門提供了詳細的地址及產權人的名稱,能夠獲得產權登記查詢證明,依此就可主張房屋產權分割。如果是個人自己去調查,除非有關係,一般是不會查到的。

六、保險資訊查詢

隨着經濟的發展,保險日益走人人們的生活。家庭中的保險一般涉及兩類,一爲財產保險,一爲人壽保險。此兩類保險,基於保險公司的不同,又有多種保險品種。

在離婚爭議中,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在財產保險種類下,已交納的保險費及已獲得的保險金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在人壽保險種類下,只有已交納的保險費可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而保險金,則因具有特定的人身關係,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對方保險資訊的查詢,可根據保險費收據、保險合同、保單憑證、保險公司的家訪資訊等獲知。一般來說,到具體的保險公司,憑當事人的具體身份資訊可以查詢投保情況。而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及律師均無法直接到保險公司查詢,需要憑人民法院的調查令或人民法院直接至保險公司調查。保險公司會以覆函或提供保險合同、繳費憑證的複印件等形式答覆。

綜上所述,如果夫妻離婚的時候非常容易就會爲了分財產而鬧上法庭,尤其是對於那些家庭比較富裕有較多財產的家庭來說,可能就會有的人會爲了自己得到更多的錢而私自瞞着對方將財產事先就將財產轉移了,此時如果對方申請查財產的話也是需要適用兩年的時間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