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彩禮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婚前彩禮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一、婚前彩禮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

1、結婚彩禮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爲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着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爲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纔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2、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通常在哪些情況下女方是需要返還彩禮的?

對於彩禮是否可以返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手續的;

(2)雙方辦理登記結婚手續卻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彩禮不返還,對於上述幾種特殊的法定情形纔可以要求返還。

3、是不是男女雙方在戀愛中所有贈送物都應返還?彩禮到底包括哪些?

這是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只有解決好彩禮返還範圍,才能切實維護好雙方的利益。筆者認爲,以下兩個方面應該不屬於彩禮返還的範疇:第一、共同花費,一方收到彩禮後,往往會拿出部分用於共同花銷,如爲辦婚禮宴請賓客,送禮以及平時的吃喝玩樂等,在計算返還數額時都應當從中剔除。第二、屬於贈與性質的財物。在戀愛中,男女雙方爲表情意,通常會贈與對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說,這些是一方自願贈與另一方的,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對於該類財物,贈與方不得要求返還。

4、離婚糾紛中,男方要求返還彩禮,女方拒絕返還。對於男方主張返還彩禮錢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在這類離婚財產的分割時,如有轉移、隱藏等違法情況的,當事人一方應積極的向法院說明,法院發現這類違法情況的,對這類違法人員進行處罰。保護這類離婚財產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賠償這類人員的實際損失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