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未起訴財產轉移應該怎麼辦

離婚未起訴財產轉移應該怎麼辦

一、離婚未起訴財產轉移應該怎麼辦

1、如果在離婚前一方轉移財產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財產保全。

2、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又分爲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訴前保全是在當事人尚未起訴前就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這一般適用於情況緊急的情形,如還未起訴時就發現對方已在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等。

3、需要提醒的是,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天之內,申請人必須起訴,如果不起訴,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一方已正式起訴後,發現對方有毀損、隱匿、轉移、變賣財產等跡象時,申請法院採取的財產保全的措施。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負有保管被保全財產的義務人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隱藏、轉移、毀損或變賣財產。

二、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的相關當事人在辦理離婚案件時。相關的離婚一方在辦理這類案件時,如一方進行轉移這類財產時,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這類轉移人進行相關的訴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交相關的訴訟書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