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強制執行提供對方財產證明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強制執行提供對方財產證明規定是什麼?

離婚強制執行提供對方財產證明規定是什麼?

離婚強制執行提供對方財產證明規定是透過離婚的判決書或者是生效的其他法律文書來證明對方的財產。離婚財產強制執行的情況下,對方不予履行的可以要求司法機關凍結對方的財產,迫使對方履行司法判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具體情況

首先,關於離婚協議是不能向法院申請執行的。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爲,法律對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有着嚴格的要求。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作爲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於以下幾類: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凡不在前述列舉範圍內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都無權介入執行。

離婚協議不屬於可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你的問題即屬於此類,所以你有充足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訴,透過訴訟途徑解決問題。

其次,你向法院起訴時可以你和孩子的名義,提出離婚後財產糾紛,要求他履行協議約定,將房屋過戶給孩子。理由是:第一,根據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同樣對離婚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約履行。

在當代社會離婚的判決書如果生效的話,那麼就需要對方履行相關的義務,如果對方不履行義務,可以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只不過說法院當中規定的有要求,提供對方的財產方面的證明,這個根據法律文書就可以得到,同時需要書寫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