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人民法院離婚查明財產的途徑有什麼?

透過人民法院離婚查明財產的途徑有什麼?

一、透過人民法院離婚查明財產的途徑有什麼?

如果透過正當途徑即合法途徑,想要了解對方的銀行存款資訊,必須透過法院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起訴離婚的情況下,財產狀況需要當事方自己提供證據證明,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不會主動調查的。但是,也不排除在特定情況下,經當事人申請,法院進行調查。這種情況僅僅出現在,當事方自己無法查到財產狀況的情形。比如,一方知道另一方有存款,但是不知道具體金額,對方有不明確提出的情況下,可以申請法院對該帳戶進行調查。

如夫妻一方認爲另一方隱匿財產的,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調查相關證據,法院決定調查的,會採取查詢存款、房產、車輛、股權等途徑調查夫妻雙方的財產情況。法院不會主動調查雙方的財產情況,但會依據一方的申請決定是否調查。一般法院調查包括法院依職權的調查取證和給律師簽發調查令進行調查兩種。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申請法院查清離婚財產時注意什麼?

如果申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情況,務必請法官在調查時打“存取款明細清單”。一般不予以指明,法院只會查賬號的餘額。若在調查之前存款人已將大筆存款轉移,法院不查存取款明細就不會發現,申請人的權益自然也就得不到維護。因此,在申請法院調查時,一定要特別註明打“存取款明細”字樣。如果法院沒有打印,只提供餘額,則是法院工作有缺失,申請人仍有權要求法院再查,直至查清。這樣,才能防止共同財產的遺漏。

實踐中,有個別法院的個別法官在當事人提交了申請調查銀行存款申請書後,不僅要求當事人提供銀行賬號,而且還一定要求當事人提供具體的開戶行,否則,拒絕爲當事人調查。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的時候誰都想多分到些財產,如果家庭財產比較多,存在一方轉移嫌疑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調查財產,法院可以出具律師調查令,或者直接派人調查。拿到調查令後,律師就可以在合法情況下調查離婚雙方的家庭財產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