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優惠房在離婚時怎麼分割?

離婚時要對財產進行分割,那麼該分割哪些財產呢?夫妻的房產也有一些規定,但是作爲特殊的一種房產如夫妻一方單位的優惠福利費能夠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嗎?本站小編就爲您整理出這方面的內容,希望能夠幫到大家,歡迎大家瀏覽,小編表示感謝。

職工優惠房在離婚時怎麼分割?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由夫妻雙方或一方出資購置單位優惠價商品房,離婚時如何定性和處理,目前法學理論上無章可循,各地處理又沒有統一的標準。

有觀點認爲:單位出售給本系統職工優惠價商品房是針對特定人的特定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範圍。

有觀點認爲:此類商品房屬夫妻共同財產,但在決定歸屬時,應判歸所在售房單位一方所有,由其補償另一方出資房款的一半。

有觀點認爲:此類商品房屬夫妻共同財產無可置疑,但在離婚時,判給誰方使用,應視具體情況而定,比照雙方的實際需要,同時應按整套商品房的市價進行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執行民事政策的意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或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各自或共同繼承、受贈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勞動所得的收入”對於單位職工而言,除了日常工資外,還應包括各類獎金、補貼、單位分發贈與的實物等福利及八小時以外的勞動收入,當然也包括單位爲職工購房所給的補貼,因此處理離婚時,僅對夫妻購買商品房的優惠價進行分割,不認定差額補貼部分是不公平的。

例如:一對夫妻,丈夫是某行政單位職工,妻子是司法部門職工,93年,妻子所在單位向職工出售價值7萬元的商品房一套,單位補貼3萬元,夫妻倆出資4萬元購得此房,後因妻子單位支付了鉅額購房補貼,每年獎金就少了,基本不發獎金,而丈夫單位未行房補,獎金可觀,成爲夫妻儲蓄的主要來源。嗣後,夫妻因感情破裂要求離婚,一審法院判決家庭存款各佔一半,房子判歸女方所有,女方補償男方購房款的一半2萬元,男方不服提出上訴,顯然上訴是有理由的,女方單位給的購房補貼與男方單位發的獎金是同一屬性的,理應一視同仁。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集資建房”與“優惠價商品房”的區別,雖然集資建房也是國家、單位、個人,或者單位與個人共同出資,集資建房以國家、單位出資爲主個人出資爲輔,權屬國家或集體所有,出資個人只有使用權或部分產權,分割時應就個人出資部分進行分割。

還有購買期房,預付部分房款,以後按揭分期付款,在付清房款取得產權證書前,夫妻離異,應按已付款項進行分割,不能以整套房價分割。當然取得房子的一方支付已付款的一半補償給對方後,應履行日後的按揭還貸義務方可取得全部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