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財產分割

贈與財產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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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中贈與財產如何分割

一般是平等分割,根據我國《婚姻法》關於夫妻財產製的規定,共同財產制爲法定財產製,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個人特有財產和夫妻另有約定外,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所得的財產,均爲夫妻共同所有。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當事人在結婚後,透過贈予所得的財產,除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外,也應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夫妻雙方結婚後,一方的父母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以及傢俱、家電等的出資,除一方的父母明確表示該出資是贈與自己的兒女或者贈與一方的購置房屋款項的情況之外,應當認定爲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離婚時應當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如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不能達成協議,雙方可以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分割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