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寫一方名字屬於共同財產麼?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寫一方名字屬於共同財產麼?

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寫一方名字屬於共同財產麼?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便於司法認定及統一裁量尺度。

如果一方父母出資,而房屋產權卻登記在另一方名下,按照日常經驗法則,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一般應認定爲向夫妻雙方的贈與;當然,如果婚後一方父母爲子女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由此可見,我國《民法典》及有關司法解釋對共同財產範圍進行了明文規定,像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買房寫一方名字的,應該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不算做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這種房子不參與到分割中。如果是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的,不管是房產證登記的是誰的名字,都應該算作婚後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