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對財產的分配有效嗎

離婚協議對財產的分配有效嗎

一、離婚協議對財產的分配有效嗎

離婚協議對財產的分配是有效的。《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二、離婚協議公證的意義

離婚協議公證是公證機關依法證明夫妻雙方爲解除婚姻關係而就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事項簽定協議行爲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離婚協議公證不是證明其婚姻關係的解除,而是證明雙方爲解除婚姻關係而就離婚的合意、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簽定協議行爲的真實性、合法性。在辦理離婚手續之前進行的離婚協議公證是毫無意義的,因爲公證也不能使離婚協議書生效;而辦理離婚手續之後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相當於給離婚協議書上了雙保險,更增加了離婚協議書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使離婚協議書更易於履行。

可見,離婚協議公證並不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要件,也不是婚姻關係解除的必備要件。

三、離婚協議公證所需材料

離婚協議公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當事人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結婚證。

(2)子女的戶籍證明。

(3)離婚協議草稿。

(4)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材料,如房地產權證、車輛行駛證、存單等。

(5)公證員認爲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四、離婚協議公證的流程

在辦理離婚協議公證時,夫妻雙方當事人必須本人親自到場,不能委託他人代理,具體的程序是:

1、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及行爲能力、意思表示。

2、審查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協議內容。

(1)詢問離婚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離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2)審查當事人的婚姻狀況,未成年子女是否作了妥善安排。

(3)宣傳法律,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意見。

(4)詢問雙方當事人對債權債務的處理意見。

(5)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探視權的約定。

3、出具離婚協議的公證書。

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的分配條款是合法有效的,只要該協議中對於財產的分配是在雙方自願的情形下,並且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那麼也是屬於財產分割方式的一種。離婚財產的分割,如果在協議中沒有被提及,那麼後續還是可以要求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