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楊浦離婚房產糾紛律師有哪些法律困惑?

上海楊浦離婚房產糾紛律師有哪些法律困惑?

根據國家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所買的房產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另算)。而當離婚時就會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清理劃分,由於這時的財產劃分與法律的規定相關,在分配的時候會出現不當而引起糾紛,當遇到糾紛時該如何的處理呢。上海楊浦離婚房產糾紛律師有哪些法律問題?本站的小編將爲您介紹離婚房產糾紛的十大問題。

1夫妻不離婚,可否請求分割共同房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造成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財產原則上是共同共有,但書面協議分別所有的除外。《物權法》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夫妻雙方在共有的基礎喪失(即離婚時),由於婚姻關係解除,當然可以分割共同財產。但是出現本條規定的“重大理由”時,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是我國婚姻財產分割制度的重大突破,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不用以解除婚姻關係爲代價,也可以在婚內直接起訴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對弱勢方權益的有力保護。

2婚前房產婚後增值部分,離婚時歸誰?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屬於個人所有,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我國物權法對於原物與孳息之間的關係及孳息的取得原則,自然孳息採用所有權主義及用益物權主義,法定孳息採用協商及交易習慣原則。婚前房產是夫妻一方個人的重要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爲夫妻共同所有。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確。《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首次明確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

3承諾贈與對方房產,贈與方能否反悔?

《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現實生活中,戀愛中的男女爲了取悅戀人,許諾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對方,而隨着感情破裂而反悔,贈與方能否撤銷贈與?《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也就是說,除了特殊情況以外,一般情況下,房屋贈與都必須要到房屋變更登記以後才能生效,如果沒有變更登記,贈與方是有權撤銷贈與的。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婚內贈與,由於夫妻財產原則上爲共同共有,司法解釋將條件設定爲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這在實踐中應予以注意。

4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在我們國家,兒女結婚,父母爲子女出資購買結婚房非常普遍,房子是家庭的重要財產,有的父母傾其大半輩子積蓄爲子女購買了一套房子。按以前的規定,夫妻婚後購買的房子,不管登記在哪一方的名下,不管是誰出的錢,都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這些年來離婚率呈上升趨勢,父母傾其所有給子女買的房,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爲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對出資一方的父母來說很不公平。這在司法實踐中,引起了很大爭議。《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次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爲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這樣即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5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離婚時怎樣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房子由於其巨大的經濟價值,男女結婚時考慮有無房產?結婚後房子在誰的名下?離婚時房產怎樣分割?已成爲男女雙方及家庭不得不考慮的重要問題。《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外,將房產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即符合社會常理,也能夠起到定紛止爭的效果。

6按揭貸款購房,離婚時房產歸誰?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一個焦點問題,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爲標準,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或者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對此,《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透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爲一方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

7婚前按揭購房婚後共同還貸,房產增值部分歸誰?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在現實社會中,結婚前一方貸款買房,結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情況十分普遍。一般情況下,是男方提供住房,女方陪送嫁妝。房產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後夫妻共同還貸。如果若干年後一旦離婚,共同使用的嫁妝可能損耗了,但房產作爲家裏最值錢的部分可能增值。如果對此不予考慮,對婚後參與還貸的房產增值部分不做分割,則顯示公平。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應當考慮配偶一方參與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兩人先商量房子的歸屬,協商不成再由法院根據上述原則裁決。考慮房產增值利益,由房屋產權人給予配偶一定的補償,是婚姻法解釋(三)的一大亮點,從一定程度上說明老公老婆都是“房東”,更加公平。

8夫妻一方私自賣房,另一方能否追回?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共同共有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單方出賣的,屬於無權處分行爲。《物權法》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對夫妻共同共有房屋做出了進一步規定:對夫妻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如果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另一方就無法追回該房屋,但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9夫妻出資購買一方父母名義的房改房,離婚時能否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爲債權處理。” 房改房是與一定的職工身份緊密聯繫在一起的。只有具有一定身份的主體纔是取得房改房的適格主體,而該身份資格不能轉移或變更。?有房改房主體資格的人以有資格人的名義出資購買的,因不具備主體資格而不能取得房改房的產權。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不可能算作是購房款而成爲產權人,所以只能作爲對於該房產登記的產權人的債權處理。

10以協議離婚爲條件的房產分割協議,是否生效?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爲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男女雙方以登記離婚或到法院協議離婚爲條件,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是以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或到法院進行協議離婚爲前提條件的。實踐中,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在簽署協議時可能會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讓步,目的是希望順利離婚。由於種種原因,雙方並δ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翻悔不願意按照原協議履行,要求法院依法進行裁判。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往往成爲離婚案件爭議的焦點。張印富律師認爲離婚問題事關重大,應當允許當事人反覆考慮、協商,只有在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併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自願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附條件纔可視爲已經成立。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當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權利,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爲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對此做出明確規定,當事人協議離婚未成則事先達成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不生效。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沒有專業的法律知識,所以上海楊浦離婚房產糾紛律師的法律問題會常常讓我們感到苦惱,訴訟彙總也會遇到各種的麻煩,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利用專業的法律知識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律師的協助下我們談判會更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