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第三方合理嗎?

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第三方合理嗎?

一、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第三方合理嗎?

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第三方是不合理的行爲。私自贈與的財產畢竟是雙方共有的財產,一方的私自贈與行爲已侵害到另一方的財產權利,由此帶來的損失,應由私自贈與財產的一方賠償。我國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共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二、相關內容拓展

對於配偶一方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的情況,應當依據我國《合同法》中有關贈與合同的規定,即如贈與方具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另一方表示接收贈與並且贈與物已實際交付的,則贈與行爲有效,贈與人不得要求返還。然而,私自贈與的財產畢竟是雙方共有的財產,一方的私自贈與行爲已侵害到另一方的財產權利,由此帶來的損失,應由私自贈與財產的一方賠償。

我國規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共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所以,結婚後購買的商品房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一方擅自贈予他人侵犯了另一方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前提下將該商品房贈予給第三者的,該贈予行爲無效。

《意見》第九十六條規定“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或者非所有權人擅自處分所佔有的財產,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償、依法定手續取得該財產所有權的,第三人不負返還義務,由擅自處分財產的人對所有權人予以賠償。”第三者明知受贈的房屋系他人的夫妻共有財產而接受,不屬於善意取得,而且第三者也沒有支付相應購房款,所以雖然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也不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第三方肯定是不合理的行爲,對於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必須由雙方協商一致後進行處置。如果擅自將共同財產進行分配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將贈與的財產討回或者由過錯方進行償還的。在這裏提醒大家,私自將共同財產進行處置的行爲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千萬不要觸碰法律的底線。